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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村这五种情况土地流转合同无效

    吴述华     2018-07-22 19:01:57     浏览:14    回复:0    点赞:0
    发帖人:吴述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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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很多农民朋友咨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如何签署,需要注意什么?其实在农村土地改革的大背景下,农村土地确权(耕地、宅基地、农房、集体建设用地)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始,土地流转也逐步放开,其中的确有些坑,需要农民和承包户尤其注意。
    在这里,小编总结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署中,需要注意的这五种情况。

    1、违背承包方意愿的强制签订合同,无效;需要确保承租意愿是真实的。

    比如未与承包方沟通擅自越权代签订的合同无效(走法院也会认定为无效合同)

    2、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同意的。

    需要确保出租意愿是真实意愿,未经发包方同意同样合同无效。

    3、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。

    如果是土地互换或置换,那么需要确保置换双方在同一集体内,因为互换只能限定在同一集体内才符合法律规定。

    4、越权发包土地的。

    比如农民个人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越权发包的,合同无效。

    5、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。

    签订的成本合同年限超过土地承包期限的,目前土地承包期限是耕地30年,草地30-50年,林地30-70年,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。签订承包合同期限,均以第二轮(98年)开始计算,耕地30年,草地不超过50年,林地不超过70年。超过这个时间期限部分合同无效。

    此外,农村土地流转还应注意一下几点:

    1、农民利益问题。一是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,流转的条件、方式、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;二是土地流转后农户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转前,否则流转将很难实行。

    2、流转主体问题。一是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,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;二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,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、单位和个人流转,但由于这种流转方式使得流转方在承包期内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,应当坚持“稳妥、慎重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”的原则。

    3、流转土地的用途问题。必须严格遵守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和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、发展农村经济等理由擅自改变原有耕地的农业用途。

    4、流转土地的界限问题。乡(镇)农经部门要在流转土地丈量划分上严格把关,明确土地界址,确保流转土地面积与流转合同面积相符,不留隐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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